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34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75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已繳
新台幣3758元,尚欠新台幣322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