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47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