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桃小字第21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楊文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