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86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869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22日下午3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明細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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