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8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14日上午10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自民國94年6月10
日起至94年9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及
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94年9月11日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8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9
月11日起至95年12月10日止,按上開利息10%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交易明細查詢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
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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