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99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99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沈錦芬侯沈姻分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99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美滋
法官陳協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曾美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