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29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被   告  陳冠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元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