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張筑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複 代理人 余佳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 代理人 鄭怡庭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測量結果補正本件訴之聲
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時先位訴之聲明為:㈠被
告應在其所有坐落南投縣○○○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設
置水流堤岸(具體位置、面積,待現場勘測後再補正之);
㈡被告應就所有坐落南投縣○○段000地號、寶湖窟段977
之250地號土地予以填置土壤回復原狀(具體位置、面積,
待現場勘測後再補正之);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
位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段000
地號、寶湖窟段977之250地號土地內埋設直徑4公尺之涵
管,並於涵管周圍填置土壤(具體位置、面積,待現場勘測
後再補正之);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月17日至現場履勘並囑託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
測量,並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測量完成檢送土
地複丈成果圖後,本院於107年6月6日訂於107年7月30
日進行言詞辯論,並通知原告應依測量結果更正訴之聲明,
原告並於107年6月12日收受通知,此有送達證書為憑,惟
於上開期日,原告未依測量結果更正訴之聲明,並稱2個星
期內會具狀到院,惟迄今本院仍未收受更正訴之聲明之準備
書狀,致訴之聲明意旨欠明,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測量結果補正本件訴之聲明,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