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曾郁惠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⑦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除權判決,依上開規定,自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本院101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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