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96號聲明人 吳玉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黃慶財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同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亦規定甚明,是子女如經他人收養,其與本生父母、本家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間即不具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彼此亦無相互繼承之權利。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吳玉英固為被繼承人黃慶財之妹,惟聲明人前於民國(下同)42年2月25日即經第三人 吳火連 收養為養女,且於被繼承人101年3月25日死亡時,仍未終止收養關係,有卷附之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等可證,足見聲明人與本生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尚未回復,其對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存在,自亦不得主張拋棄繼承,故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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