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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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上訴人 董順枝 被上訴人 姚楊玉真 訴訟代理人 姚道宏
姚佩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㈡⒉中關於「查被上訴人……,其100年度利息所得113,720元、名下財產總額6,491,448元」記載,應更正為「查被上訴人……,其100年度所得計19,432元,名下財產總額106,760元」;關於「上訴人……,其100年度所得計19,432元,名下財產總額106,760元」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其100年度利息所得113,720元、名下財產總額6,491,44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吳森豐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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