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 張碩芬 代理人 張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8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李欣容大台北商業銀行│20,000元│99年9月10日│GY0000000│4個月││││長安分行│││││├──┼───┼───────┼───────┼──────┼─────┼──────┤│002│李欣容│大台北商業銀行│20,000元│99年10月9日│GY0000000│4個月││││長安分行│││││├──┼───┼───────┼───────┼──────┼─────┼──────┤│003│李欣容│大台北商業銀行│20,000元│99年11月10日│GY0000000│5個月││││長安分行│││││├──┼───┼───────┼───────┼──────┼─────┼──────┤│004│李欣容│大台北商業銀行│20,000元│99年12月9日│GY0000000│6個月││││長安分行│││││├──┼───┼───────┼───────┼──────┼─────┼──────┤│005│李欣容│大台北商業銀行│20,000元│100年1月9日│GY0000000│7個月││││長安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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