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立德惠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孔德惠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福得 被告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錫卿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複代理人 戴盛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亦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