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潘玉英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被告 黃子愛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有正當理由遲誤到場,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