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武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無忌 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萬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