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張登豪 被告 黃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之價值計算(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380,205元(計算式: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2,400元/㎡×原告陳報請求拆屋面積80㎡=9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