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79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李陳華 即乙○○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李陳華於繼承乙○○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之。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
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2年6月2日起至122年6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2年6月9日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
合作社借用①2,0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2年6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1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954,28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乙○○於98年11月2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即為乙○○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李陳華承受被繼承人乙○○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本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274號)影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等為證。
㈢又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
民國94年12月24日與保證責任臺南第六信用合作社合併,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又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9月23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查本件相對人乙○○已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死亡,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已難適法,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4│建│428.00│8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85│建│47.00│8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103│建│93.00│8分之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三│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58│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西│7層樓房│39│39│平│全│││2│大同路1段○○○區○○段84│鋼筋混凝│1.│1.│方│││││號3樓│、85、103│土造│12│12│公││││││地號││││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郡王段58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40││共同使用部分:郡王段61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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