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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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5號上訴人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景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2,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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