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5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票號TH482341、482344、482338請補影本(所附影本發票日不清)。
㈢另請說明對於到期日尚未屆至之本票期前追索之依據為何
?有無符合票據法第85條各款事實,請一併提出相關事證說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