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29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楊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