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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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363號再抗告人 魏智香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張芮芠 等間聲請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2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42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林金吾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