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五九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