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五九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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