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小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小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陳櫻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太平洋百貨公司消費記帳
卡,依約記帳消費金額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則按日計付萬分之
五點四之延滯息。茲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持前述記帳卡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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