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
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吳
建函所駕之自小客車車號應更正為P4-7610號。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被害人 吳建函 之證述,⑶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⑷酒精測試單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爰審酌被告
犯後態度良好,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於檢察官偵查中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
檢察官亦為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