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七六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朱元宏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
複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
吳建民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己字第八九一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
○○號廠房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並無任何債權,竟以其對訴外人 粘圳成 之債權,聲請貴院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執己字第八九一0號強制執行事件,查
封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號廠房。惟該廠房乃是在八十
四年七月一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