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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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260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皇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2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皇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經聽取檢察官之意見(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