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朱瑞楊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告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修澤蘭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楊晉佳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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