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B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反覆實施加重強制猥褻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