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李正富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張育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186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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