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陳宏翔
陳宏銘 黃麗純 被告 陳坤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約128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而按110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合計193萬0500元【計算式:1287平方公尺×1500元=193萬050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3萬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2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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