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正忠 住○○市○○區○○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應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目前究就係從事擺攤之營業活動,或係以打零工維生?若係從事擺攤之營業活動,請補正平均每月營業額及每月營業淨利為若干?若係以打零工維生,請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9起至110年2月止之薪資收入證明。
(三)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