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808號債權人 林文呈 債務人 阮氏 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借款未還為由,請求相對人給付借款,除請求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外,另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3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匯款紀錄及報案單以為釋明,然上開匯帳紀錄無法得悉兩造間是否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轉帳之原因事實,僅能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有資金往來之事實,另聲請人提出之警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亦不足以釋明相對人對聲請人有借款未還之行為,則本院尚難僅依前述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即推斷兩造就聲請人請求給付730,000元部分已有消費借貸關係關係存在,並產生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該款項之薄弱心證。是以,聲請人此部分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