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陳宏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
3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0年11月16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0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至91ND0000000-0│股票│8│8000│├──┼─────────────┼───────────────┼──┼──┼──┤│2│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股票│1│5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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