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杰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9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