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王林梅
王承孺 王妙芬
王妙系 王昭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 律師被告 黃志誠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不安全駕駛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奕帆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