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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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宏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宏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宏暘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6年8月25日)前所為,就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2至6、8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107年10月1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在卷足稽,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間│102年10月2日、102│103年4月15日││││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5179號│字第1160、1161號│字第1160、116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0│106年度審訴字第7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7月14日│106年08月25日│106年08月25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230│106年度審訴字第7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1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8月25日│106年09月26日│106年09月26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15號││備註│第4560號├─────────────────────┤│││編號2至4已經士林地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日、104│104年4月7日、104│104年8月11日│││年10月8日│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5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160、1161號│字第1736號│字第1736號│├───┬────┼──────────┼──────────┼──────────┤││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1號│106年度易字第398號│106年度易字第3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25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1號│106年度易字第398號│106年度易字第398號││判決││││││├────┼──────────┼──────────┼──────────┤││判決│106年09月26日│107年01月30日│107年01月30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62號││備註│第5315號│││├──────────┼─────────────────────┤││編號2至4已經士林地│編號5、6已經臺北地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98│││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元折算1日│││├────────┼──────────┼──────────┼──────────┤│││104年2月10日、104│││犯罪日期│105年12月21日│年3月23日、104年9│102年間││││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23號│第6341號│第7155號│├───┬────┼──────────┼──────────┼──────────┤││法院│臺北地院│屏東地院│士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45│106年度易字第93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03日│107年02月27日│107年07月25日│├───┼────┼──────────┼──────────┼──────────┤││法院│臺北地院│屏東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45│106年度易字第93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號││號││├────┼──────────┼──────────┼──────────┤││判決│107年03月23日│107年04月01日│107年08月21日│││確定日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7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2314號│第3133號│第4969號││││├──────────┤││││編號9至12已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3日│104年3月間│104年1月12日、104│││││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155號│第7155號│第715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7月25日│107年07月25日│107年07月25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107年08月21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69號││備註├────────────────────────────────┤││編號9至12已經士林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1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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