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楊盛全 法定代理人 簡劭霏 利害關係人 楊天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盛全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 簡盛全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佈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因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盛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母親簡劭霏,與聲請人之父親楊天任於民國97年8月離婚。 嗣鈞院 於98年5月6日以97年度家調第877號調解筆錄,就聲請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成立調解,亦即由母親簡劭霏監護聲請人,父親楊天任應自98年8月起至聲請人成年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詎聲請人父親楊天任僅於調解成立後數月透過其胞妹給付20,000元,此後失去聯絡,未曾探視或關心聲請人,亦未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迄今已三年。因聲請人自出生後迄今,悉由母親簡劭霏獨立扶養照顧,已融入母系家庭,與外公、外婆及阿姨共同生活,感情十分良好。聲請人已進入幼稚園就學,因聲請人與同住家人不同姓,已造成聲請人對姓氏認同感混淆與困擾,現行姓氏對聲請人有不利影響,基於聲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請求准變更聲請人楊盛全姓氏為母姓「簡」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簡劭霏到庭敘明綦詳,並提出本院97年度家調字第877號調解筆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各1件為憑。復經聲請人之阿姨 簡麗玲 到庭證述:「民國98年5月監護權案件調解成立後,聲請人父親有支付過二萬元聲請人的生活費,但是之後就沒有再支付,也沒有打過電話給聲請人,也沒有來探視過聲請人。過年過節或平時,聲請人之父親都沒有打電話與聲請人聯絡,亦未打電話給聲請人,聲請人父親的親友也沒有來關心聲請人。聲請人平時都與母親、我、外婆共同生活。我與我母親都會幫忙照顧聲請人。聲請人認識的親人都是我們娘家的親人,所以我希望聲請人可以跟我們同姓,聲請人上幼稚園後也有詢問過我為何他的姓氏跟我們不一樣,姓氏已造成小孩的困擾。」等語。是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之事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由母親簡劭霏扶養照顧迄今,聲請人之父親楊天任未盡保護教養之責,長期未探視聲請人,亦未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甚至過年過節亦未接聲請人回去團聚,可見聲請人與父姓家族已無社會生活聯結,聲請人既已失去父姓家族的身分認同感,且聲請人長期與母親家族生活,故認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母親家族生活。因此聲請人聲請變更從母姓為有利於聲請人之成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准 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