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24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二、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兩年之所得資料。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