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6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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