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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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 蘇錦昭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被告 郭坤山
郭榮 和 廖武松 郭天 然 邱慧敏 郭賢生 郭天慶 郭天送 郭忠信 郭忠主 郭忠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則以本件起訴時上開2筆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58,025元【計算式:(2730×5500×189/1440)+(398×5500×189/1440)=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2,48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