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 熊清源 即被告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4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乘機猥褻等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予以羈押。雖本案已於107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且定同年11月6日宣判,而本院認定被告確有多次妨害性自主之犯行,且被害人多達七人,並均為未成年人,故不論其案件是否已經辯論終結或宣判,均仍顯有再犯之虞,且該項羈押事由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