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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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參貳公克,及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264號被告「 許凱傑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檢署以查無實際行為人而簽結在案。而該案查扣之晶體1包送驗後,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花蓮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264號被告「許凱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實際行為人而簽結在案,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訛(他1264卷第69、70頁)。扣案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9月22日慈大藥字第1110922057號鑑定書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他1264卷第39至41頁)。甲基安非他命既屬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毒品外包裝袋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本案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