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靜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靜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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