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52號上訴人 林義彬
林義清 林義朗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義炫 被上訴人 徐月珠
林玄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森琳 被上訴人 林彥岑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頎紘 (原名 林浴沂 )被上訴人 李旺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黃愛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上訴人徐月珠、林玄輝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1107、1111、1113地號土地上建物之登記謄本到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翠華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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