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5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黄麒菘黄志國 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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