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9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蔡崇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1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41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3,880元【

    計算式:23,280÷(5+1)=3,880】。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940元【計算式:(23,280-3,880)×1/5

    ×6/12=1,940】。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1,340元【計算式:23,280-1,940=21,340】。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9,677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1,340元=31,01

    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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