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0000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被上訴人丙0000000000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林國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