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七四二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五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林丕容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貳萬貳仟伍佰元│CE0一二九一七│││││館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