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國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參萬伍仟元│八十八年九月十日│BK0000000││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臺│敦南分行│││││北靈糧堂 曾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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