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俊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除編號3外,於同年4至8月內各罪間隔約2個月;附表編號5所示為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侵害財產法益,所犯5罪之犯罪時間均間隔一定時間,受刑人32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參考檢察官對本案之意見,另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並未表示意見,暨就不同罪質案件及附表編號1至4前曾定應執行刑之折刑優惠比例,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附表:受刑人陳俊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4日107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371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8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316號107年度易字第3207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6日107年11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316號107年度易字第32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26日107年12月4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122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受刑人陳俊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30日107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8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08號108年度易字第74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2日108年5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08號108年度易字第7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3日108年6月1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43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27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受刑人陳俊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幫助一般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6年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08號、108年度偵字第2267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28、15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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